良好的合同管理能够提升企业的形象,增强客户的信任感,在合同中明确保修和维护条款,可以增强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保障,下面是莘莘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铁路签合同模板6篇,感谢您的参阅。
铁路签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一、签订时间:交货时间、数量: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
发站:包头。
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
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
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0.1元。
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
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
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年___月___日
铁路签合同篇2
长葛市第三粮油供应站(以下简称粮油供应站)于1998年4月23日在郑州铁路分局长葛站托运玉米五车,货票记载到站为杭州铁路分局宁波北站,货物重量及计费重量均为61吨,每车玉米670件,每车运杂费543551元,五张领货凭证的收货人均是张岩(河南省粮食贸易公司工作人员)。随后,粮油供应站依收货人张岩的要求,将五张领货凭证邮寄给在宁波市良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茂公司)任经理的同学薛飞。承运当日,粮油供应站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长葛市支公司货运险长葛市代理处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被保险人为张岩,投保金额30万元,交纳保险费1200元。同年4月28日、5月1日、5月2日,五车玉米到达宁波北站后,该站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市政(1988)55号文件批转的《关于宁波铁路北站货物疏运暂行规定》,将五车玉米交宁波铁路北站客货运输服务公司,该服务公司在上述日期内又将五车玉米交于宁波市汽车运输总公司。1998年5月7日,良茂公司向宁波北站出具介绍刘孝君提货的介绍信,从宁波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将五车玉米提走。1999年4月7日,粮油供应站到宁波北站查询时,宁波北站货运安全室阮时平向其出具了“请客货运输服务公司查交付情况,共五车”的字据。1999年4月16日,收货人张岩向粮油供应站出具证明称:至今未收到这五车玉米,未给任何单位、任何人出具有关身份证件。
1999年4月26日,粮油供应站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所属宁波北站在未见到领货凭证及张岩身份证明情况下,将争议货物让与其没有关系的“宁波铁路北站客货运输服务公司”提走,致使货款无法收回。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款及包装费损失43。3万元,赔偿运费及保险费用67881。60元,赔偿追索货款支出的差旅费5000元。
被告杭州铁路分局答辩称:原告是于1998年4月23日托运的货物,宁波北站至次月2日先后将货物交付给持领货凭证的收货人,已交付完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才来人查询货物,已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索赔时效,丧失了实体请求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货物运单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物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记载的收货人交付。本件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良茂公司,又有良茂公司的介绍信及有关领货凭证,故对持证人办理了交付,此不构成误交付。因按货规规定已将货物运单随货交给了收货人,现已无法取证。但根据编组记录、卸货记录、发站回函,均能证明货物运单载明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特别是良茂公司提货时出具了与五车货物票号、车号相符的领货凭证,表明原告已将领货凭证即领货权利交给了良茂公司,良茂公司是真正的收货人。原告因发货后未收到货款,欲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已履行正常交付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审判】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铁路运输的规定填写了运单,提交了所运货物,交纳了运杂费,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货票和领货凭证记载的收货人交付,属于误交付。被告辩称五车玉米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却又提供不出该运单,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误交付行为发生后,被告未编制货运记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到北站查找货物时得知误交付,至同月26日向法院起诉,不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限180日的规定。除去丢失的1件货物不属于到达站的责任外,被告应赔偿原告五车玉米款37991656元、运杂费2667755元、货物运输保险费12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包装费及其他费用因缺乏证据不予认定,其主张的差旅费因不属于货物运输规定赔偿的范围,亦不予保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该院于xx年1月3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铁路分局赔偿原告粮油供应站玉米款、运杂费、运输保险费407794。11元。
二、驳回原告粮油供应站关于运输玉米包装费、利息及差旅费的诉讼请求。
杭州铁路分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1痹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对领货人张岩未如期提到货早已“知道”,其诉状中的表述即是明证。拖了近一年的时间因货款未收回而到宁波北站查找该批货物由谁提走,原判关于被上诉人在时效内不知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认定,显然不能成立。(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对赔偿时效期限起算均有规定,且其内容经国家公布,明示于众,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被上诉人“应当知道”。被上诉人未在已知的法定索赔期限内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其实体权利已经丧失。2痹判适用法律不当。3北景覆还钩晌蠼桓丁I纤呷讼蚍ㄍヌ峤涣硕喾莅椿跷镌说ゼ窃氐氖橹ぃ均记载本案所涉货物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交付时已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三十四条规定办理,货、单一并交付给了运单记载的收货人。4鄙纤呷似笠狄岩婪ǚ至ⅲ原所属宁波北站已移交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萧甬公司),上诉人现已非本案诉讼主体。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变更萧甬公司为本案诉讼主体,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粮油供应站答辩称:其是在张岩明确答复未收到货后前往宁波北站追查时才知道张岩确未收到货。从1999年4月7日宁波北站书面同意查询至我方起诉未超过六个月,未丧失追偿权。铁路货物运输中运单、货票和领货凭证所记载的收货人是相互吻合的,未经发货人同意,他人无权变更。上诉人称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但又不能提供运单,所罗列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及货运记录,都不能和货票、领货凭证对抗,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审判决正确。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还查明:1998年4月24日,粮油供应站作为供方与需方良茂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品种玉米,以实收数为准;供方货到需方宁波北站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价格、数量以双方协商后需方电报为准。1998年5月4日上午,良茂公司收到粮油供应站吴金刚发来的传真件,内容是五车玉米的车号。1998年5月15日,良茂公司以汇票方式给吴金刚汇款16万元。另上诉人提交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上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180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粮油供应站于1998年4月23日办理托运五车玉米,随后将领货凭证寄给良茂公司经理薛飞,5月4日良茂公司收到粮油供应站发来的关于五车玉米车号的传真件,5月7日良茂公司从到站将五车玉米提走,5月15日粮油供应站收到良茂公司给付的部分玉米款16万元,此时粮油供应站就应当知道所托运的玉米不是由领货人张岩领走,粮油供应站即应在自此时起180日内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赔偿。但粮油供应站于1999年4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显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其现已非本案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未当庭举证,故不予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xx年9月1日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粮油供应站的诉讼请求。
?评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一切赔偿都无从谈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托运人向铁路运输企业的索赔时效为180天,但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起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自铁路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算;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自原告向到站查询得知误交付时起算;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第二种意见明显不妥。因为本案情况特殊,承运人一直未编制货运记录,当然不存在交给货运记录的事实,所以不能以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作为起算日期。第三种意见也不妥,因为从本案情况看,托运人并非在查询时才得知误交付。第一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于其引用的自第30日起算,是司法解释对于承运中的货物发生损失或逾期的一般规定,并非对误交付的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交(1993)14号《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承运人应编制而未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原告作为托运人与良茂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后又将车号告知,随后又收到良茂公司的汇款。在其于5月15日收到良茂公司的汇款时就应当知道货物已被良茂公司领走,其权利被侵犯。所以,以此时间作为起算日期,是恰当的。
被告能否构成误交付也是处理本案的一个难点问题。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按货物运单记载的书证,如编组记录、卸车记录,这些记录均记载货物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但是,领货凭证上显示的收货人是张岩。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应以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准,但双方都不能举出货物运单。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判定哪个证据效力更高。通常来讲,领货凭证与货物运单是一致的,并且在发站经过承运人的检查,在效力上高于编组记录、卸车记录。但难点在于,本该托运人举证的货物运单,其未举证,却只举证了领货凭证,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了难度。
责任编辑按:
在本案中,原告托运的五车玉米,从其与案外人良茂公司签订有玉米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的到站为宁波北站、1998年5月4日原告向良茂公司传真五车玉米的车号、此后收到良茂公司的部分货款以及原告依领货凭证上收货人张岩的要求将五张领货凭证寄给良茂公司的经理薛飞这些事实来看,实际是为了履行与良茂公司的供货合同中其作为供方的交货义务。在其已实际收到良茂公司给付的部分货款时,无论是货物运单,还是领货凭证均已失去了主张提货权利的效力,且表明其从此时起应知其权利(全部货款的差额)受到侵害。也就是说,无论货物运单、领货凭证上的收货人记载为谁,只要托运人(发货人)与真正的实际收货人,也即托运人作为合同供方与合同需方之间发生托运的货物交付的有关指示和实际结算关系,就应该认为托运人已放弃了凭货物运单向承运人主张误交付的权利。特别是在本案这种情况下,作为托运人的原告的有关行为,实际上已成为作为到站的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货物的基本原因。因此,在原告自己十分明确真正收货人是谁,且又在真正收货人提取货物中起了帮助作用,并接受了真正收货人的合同部分对价的履行情况下,原告就尚未收到的部分货款向到站的被告主张权利,应属转嫁商业风险的行为,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原告只应当向其合同需方主张供货合同下的权利,不能再依运输合同主张其作为托运人的权利。从上述意义和本案事实上认定,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货物的行为是构不成误交付的。故而既便原告依运输合同享有的追索时效尚未超过,其诉讼请求也是应当被驳回的。
铁路签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在专用线库区四道办理农资类产品到发业务,为切实做到安全营运,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铁路运输安全共用协议:
1、乙方货物到达甲方专用线进行装卸作业,需向甲方交纳按物价部门规定的过轨使用费,每吨按六元收取,过轨费如有变动,需按州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仓储费按 年支付,先交后用。每平方米按八元收取。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关于货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铁路技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作业开始与完毕积极与专用线值班室联系,办理货票交接手续。
4、严禁乙方用汽车运输将产品从外地拉入堆放在专用线场地内,要保持铁路专用线运输中转性质,如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共用运输协议。
5、乙方在甲方专用线货场办理铁路货物运输期间,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协调铁路各部门,为乙方办理完善相关铁路运输手续。
6、乙方在库区作业时,应完善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遵守铁路货物安全装卸规定,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安全运输,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7、本协议自二〇__年五月一日起至二〇__年四月三十日止,一年一签,如有变动需向双方协商办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铁路签合同篇4
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方的_______货物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目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包括:货物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货物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将货物送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乙方须书面委托1至两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具体操作方式
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
2.乙方收到指令后根据指令要求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并安排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
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
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四、铁路货运事故的处理及保险
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具体事宜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须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在途损失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在定损后_______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赔付。
五、运输费用的结算
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格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
2.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据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及时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六、违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保证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保证金;
3.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协议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3.如合同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_______铁路运输法院裁决。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铁路签合同篇5
一 合同双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二 总则
1.甲方接收乙方委托并提供从中国 到 的铁路运输服务。
2.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运输代理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乙方提供的各项资料,代办铁路运输计划。
2.定期向乙方提供货物状况信息(如货物位置,到达目的地时间等)。
3.发生货物丢失、破损时,甲方协助乙方或收货人取得铁路事故地当局的原始商务记录,及协助货物权益人向铁路当局办理索赔事项。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运输中各类突发事件。
5.若遇国家铁路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调整相关费率。
四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准确的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始发站、目的站、品名、数量、毛重等信息。
2.若乙方负责提供全套正确合法有效的相关单据,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清单和所运货物完全一致。
3.乙方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向甲方付款。
4.货物在发运站与目的站的装卸由乙方负责。
五 运输费用确认:
运输货物为 ,数量为 万吨,运输代理费用: ¥ 元/车(人民币 整)。
六 付款方式
乙方应付费用 元 ,运输费用付给甲方指定账户。
七 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实际所运货物不符所造成的滞留费和运期延误等,由乙方负责。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车滞留时,货车滞留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可预见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现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须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九 保险
乙方应在运输前为其运输货物购买货运保险。
十 传递方式
本协议中载明的甲、乙双方的联络方式均为双方认可的有效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为本协议认可的书面方式。经由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发给对方的函件,一经送达即视为发出方的真实意思并对发出方具有约束力,除非发出方在合理时间内对该函件予以撤回。在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情况下,函件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在采用特快专递的情况下,函件自发出3日后视为送达。
十一 争议解决与使用法律
如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十二 生效、修改及终止
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经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当票货物运输服务完成之日止。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铁路签合同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发展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加速铁路集装箱周转,保证铁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安全,经甲方与乙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职责
1.甲方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铁路集装箱空箱供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态,发现箱体状态不良时,甲方应予以更换。
对到达的铁路集装箱甲方应及时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丁联)内记明通知方法和时间,必要时应再次催领。
2.乙方应由专人负责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并配备固定的能够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的专用车辆。
3.乙方受托运人(收货人)委托办理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时,必须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委托书,承担托运人(收货人)相应责任,未签订委托书的不得办理门到门运输业务,委托书在办理托运(领取)时向车站提交。
4.乙方应确保门到门运输集装箱在门到门运输途中的安全,做到爱箱爱货。
5.乙方对门到门运输的发送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真实性负责,甲方对乙方门到门运输的集装箱货物品名有疑问时,有权要求乙方开箱检查,乙方应主动开箱配合检查。
6.甲乙双方应加强对集装箱的交接检查,责任划分为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
7.发送的集装箱应于甲方指定的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到达集装箱应于甲方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
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的铁路集装箱,应于领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的铁路集装箱应于领取的3日内送回。
二、保证金管理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前,将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专用于支付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铁路集装箱损坏、丢失的赔偿。保证金按预付款管理。
2.保证金因发生赔偿而不足时,乙方应于结算之日起两日内补足差额。双方互不清算利息,终止协议后保证金退还乙方。
三、违约处罚
1.集装箱货物(含空自备箱)在车站存放超过免费暂存期限,甲方按规定核收货物暂存费。铁路箱超过免费使用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2.利用到达集装箱装运发送货物,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装箱进站的,返回的集装箱按空箱接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甲方发现乙方有集装箱超重、夹带违禁品、危险品、匿报品名、装载状态不良危及集装箱箱体及运输安全等情况时,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处以_______元/箱的罚款。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集装箱破损或丢失,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费在保证金中扣除。
四、协议的终止
1.乙方发生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①伪造具备门到门运输条件的;
②未按规定支付保证金的;
③发生集装箱匿报品名装运货物的;
④发生路风事件和社会投诉较多的;
⑤发生集装箱超载情节严重的;
⑥恶意修改箱号及相关标志标记的;
⑦门到门运输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公司、个人);
⑧发生铁路箱责任被盗、丢失的;
⑨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五、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协议有关规定,如违反上述协议,双方终止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满后双方无异议时,协议续签。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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